在裁判公告中,深圳市寶安區(qū)人民法院認為小白馬能源科技未到庭參加訴訟,亦未提交書面答辯,視為放棄相應的訴訟權利,法院根據星宇包裝提交的證據和陳述認定案件事實:星宇包裝向小白馬能源科技交付貨物,小白馬能源科技應當支付貨款。
根據星宇包裝提交的相關訂單、對賬單,小白馬能源科技應向其支付貨款104306.9元及利息。雙方約定付款方式為月結60天,星宇包裝最后一次向小白馬能源科技交付貨物是在2018年10月,星宇包裝主張小白馬能源科技應向其支付2019年1月1日起計的利息,法院給予支持。
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》第一百零七條、第一百零九條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(guī)定,現判決如下:
小白馬能源科技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星宇包裝支付貨款104306.9元及利息。
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,應當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(guī)定,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。另,案件受理費2386元。由小白馬能源科技負擔。